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設立遼寧民族師專學術委員會,作為學校的最高學術審議機構。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的活動(包括其設立、換屆、職責和運作等)所遵循的根本理念是:堅持學術自由和學術民主,維護學術的獨立性和純潔性。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的全部審議工作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發揚學術民主,保障學術自由,弘揚學術道德,維護學術聲譽,把握學術方向,開展學術交流,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
第二章 組織與規則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秘書長2人,成員若干名,辦公室暫時設在科研處。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或由校長提名的教授、副教授擔任,副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其他委員根據學科領域,由相關教研組推薦。學術委員會人員組成由校黨委會討論通過,全體成員由校長聘任。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能力;
(二)年齡一般男教師57周歲、女教師52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三)工作在教學和科研第一線,取得較突出的教學和科研業績,學術造詣較深;
(四)關心學校的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術決策的熱情和決策能力;
(五)為人正派、辦事公道,堅持原則,顧全大局,學風正派。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從我校在職教師中產生。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聘請校外高水平專家、學者擔任。學術委員會的組成應盡量保證學科領域的代表性。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兩年。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可根據需要成立若干常設性的或臨時性的評議組、評審組或專題組,代表學術委員會處理相關業務或學術問題。
第十條 對于學術委員會決策的事項,學校黨委有提請復議的權力,也可對學術委員會的審議、評定及決策結果有建議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會議通知和材料送達。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將會議議題和有關材料送達委員。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委員工作會議。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經校長或學術委員會主任提議,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會議。
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或秘書長代為主持。
第十四條 召開學術委員會會議時,出席人數須達到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相關決議可以記名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需要表決的事項,同意票不少于應到會人數的二分之一方為通過。
第十六條 遇有緊急事項需要表決時,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研究同意,可進行通訊表決。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認為需表決的事項存在尚待調查的問題時,經半數以上出席會議的委員同意,可以決定對該事項暫緩表決。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在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可要求有關當事人或邀請有關部門人員到會接受詢問或陳述意見。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主任提請,校長或黨委批準,不再擔任委員:
(一)本人書面申請辭去委員職務;
(二)工作變動或調離;
(三)連續三次非正當理由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
(四)違反本章程有關規定;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擔任委員職務。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出現缺額,可按本章程第五條、第六條辦法補充。
第三章 職責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的職責
1、審議校學術發展(包括學科和學術隊伍建設)的長遠規劃。
2、審議專業設置及教學、科研改革以及人才培養規劃方面的重大決策與措施。
3、對學??蒲泄ぷ?、科研機構進行評估以及評審學術帶頭人;
4、對學校重大和重點科研課題的申請進行審議、立項和驗收工作;
5、負責對申報技術職稱人員的科研學術水平進行評價、認定;
6、審查、評定科學研究成果及報獎等級;
7、評審學術獎勵的人選或推薦人選;
8、指導和協助學校學術交流活動;
9、受學術管理部門委托,調查、評議和裁定學術糾紛、學術失范行為;處理學術管理部門提交審議或評價的學術事項;
10、完成校長或黨委委托的其它學術研究任務。
第四章 權利、義務與紀律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權利
(一)就學術委員會職責范圍內的事項發表意見和建議;
(二)就學術委員會職責范圍內的事項進行審議和表決;
(三)就學術委員會討論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查;
(四)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義務
(一)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二)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第二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遵守以下紀律
(一)對委員在會議中發表的言論保密;
(二)審議與學術委員會委員本人或直系親屬直接有關的議題時,委員本人應回避;
(三)委員不得委托他人代為參與學術委員會決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由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2014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