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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章制度

        遼寧民族師范高等??茖W校學生學習管理規定(試行)

        2017-07-03 16:29:17  點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高等學校的根本任務是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為了維護學校的教學秩序,保證培養目標的順利實現,根據教育部2005年2月4日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精神,依據《遼寧民族師范高等??茖W校規章制度匯編(試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學生。

        第三條 學生可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專業學制3年。

        第四條 學生應明確學習目標,端正學習態度,樹立科學的世界觀和嚴謹求實的學風,勤奮學習,刻苦鉆研,勇于創新,圓滿地完成各項學習任務。

        第二章  課堂學習

        第五條 學生要按時上課和上自習,不得遲到、早退,更不得曠課、曠自習。

        (1)上課鈴響后,學生應立即就位坐好,教師宣布上課后,全體學生要起立致敬,教師答禮后方可坐下。

        (2)上課時間學生不準隨意進出教室,有特殊情況須向任課教師請假。

        第六條 學生要自覺遵守課堂紀律,維持教學秩序。

        (1)學生進入課堂必須儀表整潔,不準穿背心、褲衩、拖鞋進入課堂。

        (2)學生要認真聽課,不得在課堂上做與課堂教學無關的事。要尊敬教師,教師提問時,應起立回答;提問應先舉手,教師同意后,再起立提出問題。

        (3)上課和上自習時,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靜,不準大聲喧嘩。

        第七條 學生要愛護學校財物,保持教室內衛生的清潔。

        (1)不隨地吐痰,不亂拋紙屑、雜物。嚴禁在教室內吸煙和吃東西。

        (2)不準在門窗、桌椅及教室內外墻壁上涂寫、刻畫或隨意張貼字畫。

        (3)教室內配備的課桌和教學設備,不準隨意挪動或搬出。損壞者,按章賠償,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八條 對違反課堂紀律者,教師和學生都有責任予以制止。嚴重影響課堂紀律者,要根據《遼寧民族師范高等??茖W校學生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章  實踐學習

        第九條 實踐教學環節包括:課程實習、見習,職業技能訓練和考核,畢業實習、畢業設計(論文)和社會實踐等。

        第十條 學生必須按照專業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要求,在教師的指導下,完成實踐學習任務,并接受考核。

        (1)按時參加各項實踐教學環節的學習,完成學習任務。無故不按時參加的,按曠課處理。

        (2)按時參加技能訓練和職業技能考核,獲取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學生在進行實踐教學環節學習期間,要自覺遵守有關規定和要求,注意安全。

        (1)學生在校外實習期間,必須遵守實習的有關規定和所在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集中實習期間,未經帶隊指導教師批準,不準擅自離隊。

        (2)要加強安全保衛工作,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防止事故的發生。

        (3)學生在進行實踐學習期間,必須聽從指揮,因違反規定而發生意外事故,責任自負,并視其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章  考試管理

        第十二條 學生在完成正常課程學習,因故不能按時參加課程考核,須考前持有關證明向系(部)辦公室申請緩考,經系(部)主任審批,教務處核準備案方可緩考,緩考安排在課程的補考時間進行,按正??己擞涊d成績。緩考考核不合格不予補考。未按規定的時間和程序辦理緩考手續或未經批準緩考而缺考者按曠考處理,不準參加正常補考。

        第十三條 無故或未經請假不按時參加課程考核的學生按曠考處理,曠考者的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不能參加該課程的第一次補考,曠考兩科以上(含兩科)的學生,結合平時學習態度和具體情況,做退學或降級處理。

        第十四條 學生參加考試必須攜帶本人的身份證或學生證(其他證件不予承認)進入考場,并一律按指定座位就座,證件放在座位的右上角,以備核查,對無證進入考場的學生,監考教師不發放試卷,并令其退出考場。

        第十五條 學生只允許攜帶必需的文具用品進入考場。閉卷考試一律不準攜帶書籍、筆記等;開卷考試只可攜帶規定的有關書籍。學生不準攜帶手機、文曲星、掌上電腦等電子工具進入考場。

        第十六條 學生進場考試,半小時后方可交卷,在考試中途原則上不得離開考場??荚嚂r間結束,必須立即交卷,不得拖延,已交卷的學生不允許在考場內或考場附近逗留、喧嘩,以免影響他人考試。

        第十七條 在考試過程中,禁止用不正當手段來獲取或協助他人獲取與考試內容有關的信息。下列行為視為考試作弊:

        1、替考或請人替考;

        2、抄襲或偷看他人試卷;

        3、偷看書籍、筆記以及電子工具;

        4、交換傳遞試卷、答案、草稿、電子訊號;

        5、夾帶紙條或在身體上書寫與考試相關內容;

        6、考后篡改試卷、成績,或答卷。

        7、監考教師認為已構成作弊的交頭接耳、打手勢、傳遞暗號及其他行為;

        8、考試管理機構認定的試卷答案高度雷同者。

        第十八條 凡是作弊者,一經發現,監考教師當場沒收其試卷并宣布其試卷作廢,將作弊者逐出考場,并在“考場情況記錄表”上記錄作弊考生的姓名及作弊事實,考試結束后立即報送作弊者所在系(部)和教務處,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學籍處理和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 學生無正當理由,不得向教師查卷爭分,不準和老師糾纏,更不準以各種方式威逼教師更改分數。否則,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學生對考試成績有異議且有確鑿理由證明,必須在考試后一周內提出書面查核申請,由考試管理機構受理并組織調查核實,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所指的考試包括:各門課程的考試、考查;各實踐性教學環節的考試、考查;學生參加學校以上級別的統考和水平測試等。

         第五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一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單,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二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形式,每學期考試、考查課程按教學計劃實施考核,各門課程均可根據具體情況選用筆試、口試、實際操作等不同形式進行,筆試可用閉卷或開卷形式。學期總成績評定原則上平時成績占50%,期末成績占50%計算。具體實施方案由教務處審核確定。

        考試課程成績實行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為及格。平時考核成績由任課教師根據學生學習態度、作業、課堂討論、平時測驗、實驗、上課考勤等綜合評定。

        考查課程成績實行等級制或百分制,技能類的科目原則上實行等級制,等級制分為五個等級,即優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秀、(80-89分)為良好、(70-79分)為中等、(60-69分)為及格、60分以下為不及格五個等級。

        第二十三條  凡按教學計劃規定,單獨設置的實踐環節,如實習(教學實習、教學實訓、畢業實習、基本技能訓練等)、課程設計、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結合專業的勞動以及單獨考核的實驗、軍訓等,均按一門課程進行考核,每學期評定成績。

        第二十四條學生所學課程學期考核總評成績不及格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1、學生學期考核不及格的課程,應在下一學期開學初由教務處統一安排補考。非單獨開設的實踐性課程因故不能如期補考的,可另行安排合適的時間進行。補考未經批準缺考者,按曠考處理,不再單獨組織補考。實習前可參加一次補考。

        2、單獨開設的實驗、設計、實習等實踐性課程,以及畢業論文、畢業設計考核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補考和補做,做結業處理。

        3、對學生考核不合格的課程,學校給予三次補考機會;第一次為下一學期開學初,第二次為學生實習前,實習前的最后一個學期只有一次補考,第三次為學生結業后一年之內。

        第二十五條 學生考試前由任課教師對其進行考試資格審查。任課教師將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名單及原因以書面形式上報系(部)、教務處批準后執行,教務處備案。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考試資格,成績記零分。

        1、缺課(含實驗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本學期授課學時的三分之一;

        2、每門課程曠課(含實驗課)累計超過6節課;

        3、缺交該門課程全學期作業(包括實驗報告)累計次數達三分之一。

        4、抄襲別人的作業或實訓報告,情節嚴重、拒不悔改者。

        第二十六條  凡考試違紀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同時通報全校,并移交學生處進行相應紀律處分。不得參加正常補考。

        第二十七條  對跨學期安排的課程,應分學期考核,不及格者按學期辦理補考。

        第二十八條 對體育課及國家體質健康標準的考核。

        1、體育課為必修課,不及格者不能畢業,按結業處理。體育課考核以平時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期末考試綜合評定。學生因傷病或特殊生理原因不宜參加正常體育課學習者,持一級甲等公立醫院診斷證明,經學生處簽署意見,教務處批準,報體育教學部審核備案,可減少考查項目或只考體育理論考試。

        2、學生必須參加《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測試。學生測試成績列入學生檔案,作為對學生評優、評選的重要依據。畢業時,學生測試成績達不到50分者按結業處理,50-60分之間者,經補考合格后可準予畢業(因病或殘疾學生,憑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免測申請并經審核通過后可準予畢業,免測申請表將進入學生檔案)。

        3、特殊情況根據遼寧民族師范高等??茖W?!扼w育與健康課中特殊情況及處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對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節、民主評議形式,由輔導員、系(部)辦公室結合學生平時表現,寫出符合學生實際的操行評語并填入學籍表。對個別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和其他方面犯有錯誤的學生,按照有關處分規定處理。

        學生畢業時,應對其在校期間德、智、體等方面的表現作出全面的鑒定。內容包括政治思想、思想意識、道德品質、學習成績、綜合能力、健康狀況等。

        第三十條 公共體育課、軍訓課及其他不能進行學期補考的科目應該有考核成績,但不計入第三十二條留降級處理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征參軍,可憑入伍通知書辦理保留學籍手續,學籍可保留至服兵役期滿后一年,逾期不復學者按放棄學籍處理,在保留學籍期間不繳納學費,不享受學生待遇。 

        第六章  留級與降級

        第三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學生,應予降入下一年級學習。留降級按末尾淘汰制執行。降入下一年級學習過程中,原先考核85分以上的課程,可以免考。

        1、三年制學生在一年內經補考、不及格的課程達到四科以上(含四科),五年制的學生一年內經補考、不及格的課程達到六科以上(含六科)者;

        2、學年曠考(含補考)兩科以上(含兩科)者;

        第三十三條 學生經補考后仍有不及格課程,但未達到降級標準者,可隨班學習至學年末,視全年學習成績再作學籍處理。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四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但學生在校最長時間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學制3年,即三年制不超過6年,五年制不超過8年。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學生本人書面申請、所在系(部)同意、學校批準后,可申請休學:

        1、因傷、病經制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種特殊原因及困難須暫時中斷學業者。

        第三十六條 學生休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休學次數不得超過3次,每次休學期限為1年;

        2、學生休學,由本人向系(部)學辦提出申請,填寫“學籍異動審批表”(附相關證明材料),經學生處審核、各相關部門備案,上報主管領導審批,學生處開休學證明。

        3、休學的學生,保留學籍;

        4、學生在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5、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6、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不得在校療養。

        第三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三十八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休學期滿,應于學期開學時持休學證明和復學申請有關證件,向學校申請復學。

        2、因傷、病休學的學生,復學時須持二級甲等醫院的健康診斷證明,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3、因其他原因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應持復學時應持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寫實性表現證明(須含遵紀守法情況),方可復學。

        4、學生申請復學須本人向本專業的系(部)辦公室提出申請,填寫“學籍異動審批表”(附相關證明材料),經學生處審核、各相關部門備案,上報主管領導審批,復學后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下一年級若無原專業,編入下一年級相近專業學習。

        5、系(部)辦公室要嚴格進行復學審查。休學期間如有嚴重的違法亂紀行為或其他元以內不能繼續學習者,不予復學。

        6、經批準復學的學生,須在規定時間內持復學通知書到學校報到注冊,逾期兩周不報到者,以自動放棄復學處理。

         第八章  退 學

        第三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以退學:

        1、三年制學生在一年內經補考、不及格的課程達到四科以上(含四科),五年制的學生一年內經補考、不及格的課程達到六科以上(含六科),且有記過以上違紀記錄,屢教不改者;

        2、未請假或請假未獲學校批準,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

        3、學生無正當理由,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學校批準在兩周以上(含兩周)不注冊者;

        4、在校年限超過學制3年(含休學,因參軍保留學籍者除外)者;

        5、休學期滿未辦理復學手續者;

        6、 經指定二甲醫院確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第四十條 學生退學,由系(部)辦公室提出,學生處審核,教務處備案,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四十一條 學生退學的善后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學生的檔案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2、經診斷為精神病、癲癇、麻風病患者或有其他嚴重疾?。òㄒ馔鈧麣垼┱?,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負責領回。

        3、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并根據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至少學滿一年)。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

        4、退學后取消學籍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5、報教育廳備案。

        第九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二條 有正式學籍且學籍狀態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為“注冊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考核合格,按規定繳納學費準予畢業,畢業證書中培養層次為“??疲ǜ呗殻?。

        第四十三條畢業證書由學生本人持有效證件領簽。在特殊情況下,確實需要請人代領,代領者必須有證書本人的代領委托書和有效證件。

        第四十四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結業處理:

        1.考查課、考試課有一門以上(含一門)課程不及格者;

        2.凡按教學計劃規定,單獨設置的實踐環節,如實習(教學實習、實訓、畢業實習、基本技能訓練等)、課程設計、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結合專業的勞動以及單獨考核的實驗、軍訓等有一門課程不及格者;

        3.體育課不及格者;

        第四十五條學生結業后一年內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可以參加補考一次,或補做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全部課程考核合格后可換發畢業證書。經補考或補做畢業設計、論文、答辯仍不及格者,不再換發畢業證書。因操行評定不及格者,結業一年后也可向學校申請換發畢業證書,但同時必須向學校提交工作單位對其思想品德和工作業績的鑒定材料,表現確有進步者才能換發。

        第四十六條 學滿一年以后退學的學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第四十七條 畢業證書遺失不能補發,在原畢業證書聲明掛失后可由學校出具畢業證明書;畢業證明書與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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