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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章制度

        遼寧民族師范高等??茖W校(沈陽校區)

        2017-07-03 16:28:46  點擊:

        教學常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教學工作是學校的中心工作。為了加強學校的教學管理,促進教學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建立良好的教學秩序,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教學常規管理包括:教學工作計劃制訂、教學運行、教學檢查、成績考核以及教研活動等管理內容

        第二章  教學計劃制訂

        第三條  教學工作計劃

        1.系(部)、教研室根據教務處教學工作計劃分別制訂本部門的工作計劃,內容要簡單扼要,并附有工作計劃安排表。工作計劃于開學時制訂完成。

        2.個人教學工作計劃根據本部門的工作計劃,按照學校的要求按時完成。

        第三章  教學運行

        第四條 開學前教學準備。

        1.制訂教學計劃。

        2.備課、教材準備。

        3.完成教學任務書。

        4.準備記分冊、聽課筆記、教學日志。

        5.完成課程考核改革申請、確定考查課科目。

        第五條  學期初的主要工作。

        1.開學第二周上交教學計劃、教學任務書、課程考核改革申請表。

        2.根據學校的要求補考準備、補考試卷批改、成績報送。

        3.教學檢查。

        第六條  學期中的主要工作。

        1.教學檢查

        2.期末考試準備,提交期末考試試卷。

        3.完成學校的每學期任務。
        第七條  學期末的主要工作。

        1.教學檢查。

        2.上交取消考試資格名單。

        3.自行組織考查課考試、上平時成績。

        4.期末考試、上期末成績。

        5.上交教案、記分冊、聽課筆記、教學日志、教研室活動記錄本、學生出勤統計表、平時成績單、期末成績單、期末試卷、試卷分析、學科課程總結與分析、個人總結、教研室總結、系部工作總結的紙質版及電子版。

        第四章  教學檢查

        第八條  教學檢查貫穿于教學運行全過程。按檢查方式分為日常檢查和不定期抽查;按檢查主體分為學校檢查和教學單位自查。

        第九條  學校教學檢查由系(部),教務處和督導室共同負責完成。教務處與系(部)聯手每日由指定人員進行教學常規檢查。教務處負責不定期抽查,主要在學期初、學期中、學期末進行隨機抽查。檢查結果將計入到教師考核。

        第五章  成績考核

        第十條  課程考核。

        學校開的所有課程均應有成績考核,成績考核方式分考試和考查兩種。成績考核方式確定為考查的課程稱為考查課,成績考核方式確定為考試的課程稱為考試課??疾檎n除了體育、音樂、美術、書法、基本功測試外(學前專業除外)其他科目都以百分制記載。

        第十一條   考核方式

        各門課程的成績考核方式已經在各專業的教學計劃中確定,并根據成績考核方案,在教學過程中實施考核。

        第十二條  成績考核次數。

        對于每門課,學生在校期間一般具有正常成績考核、正常補考和實習前補考三次成績考核機會。其中在校最后一個學期的成績考核只有正常成績考核和正常補考兩次成績考核機會。

        第十三條  考試課考核

        考試課考核的總評成績由平時成績和期末成績組成。平時成績與期末成績比重各為50%。所有考試課程的期末考試均由教務處統一安排考試時間、地點、監考教師和批卷過程。

        第十四條  考查課考核

        考查課考核的總評成績也有平時成績與期末成績組成,平時成績與期末成績比重各為50%。如有特殊比例要求必須填寫課程考核改革申請表,經教務處同意后方可執行??疾檎n期末成績考核形式任課教師根據本課程的特點可以自行安排??疾檎n期末考核以考試的形式考核的科目由任課教師自行安排考試時間、場地、監考等。

        第十五條  命題范圍

        1.對于采用相同教學大綱,相同課時、相同考試周的課程應實行統一命題。

        2.命題時,應同時確定試卷標準答案。

        3.試卷卷面總成績為100分,每道試題應標注所有占分值。

        4.試卷應詳細填寫試卷模板上的所有環節。

        第十六條  命題要求

        1.命題應注意考試成績的分布狀況符合正態分布規律。題量應確保學生在規定時間內能全部答完題,且多數學生應在接近考試結束時才能完成答題。

        2.應擬定題量及難易程度相當的A,B兩套試卷,原則上兩套卷子之間的試題重復率不得超過70%。

        3.應注意試題的覆蓋面,原則上,所考知識點的分值應與授課課時基本對應。

        4.試卷要采用學校統一要求的考試模板。

        第十七條  試卷管理

        各教學單位應按規定時間向教務處報送期末考試試卷、成績考核結果等。教務處按規定對成績結果進行檢查和統計,并按規定時間公布學生的成績考核結果。期末考試試卷由教務處負責統一保管至每屆學生畢業后一年??疾檎n期末試卷教務處不負責保管。

        第十八條  補考

        所有課程考核不及格給予一次學期初補考機會。補考成績及格的以60分記錄,不及格的按照實際分數記入成績單和成績系統。學期補考再次不及格的在實習前給予最后一次補考機會。

        缺考、考試作弊者不給予該課程的學期補考機會。

        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學生,應予降入下一年級學習。留降級按末尾淘汰制執行。降入下一年級學習過程中,原先考核85分以上的課程,可以免考。

        1.三年制學生在一年內經補考、不及格的課程達到四科以上(含四科),五年制的學生一年內經補考、不及格的課程達到六科以上(含六科)者;

        2.學年曠考(含補考)兩科以上(含兩科)者;

        第十九條  緩考

        學生完成了正常的課程學習,因故不能正常參加期末考試的,可以申請緩考。申請緩考的學生必須隨學校安排的補考參加考試,其考試成績按照卷面成績正常記載。申請緩考的學生不再有學期補考機會。補考不予辦理緩考。

        第二十條  考試資格認定及處理

        1.考試,必須首先取得該門課程的考試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不能取得考試資格。

        1)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教學時數1/3者。

        2)每門課程曠課(含實驗課)累計超過6節課;

        3)課程結束時,學生上交作業次數少于課程作業的1/3者。

        2.考試前一周,任課教師應將未取得考試資格學生的《取消考試資格認定表》,送報教務處審核備案,并負責通知學生。

        第二十一條  批改試卷要求

        批改試卷時一律使用紅色筆,在試卷內錯誤的地方畫上標記,并寫上所扣分數(負分)。每道大題題號前標注本題所得分數,總得分數應與各大題所得分數之和相符,每份試卷及試卷封皮應逐項填寫。

        第二十二條  成績提交

        1.平時成績應隨著進度結束完成系統錄入。

        2.各教學單位應在期末考試結束后2日內,上交平時成績單、期末成績單。

        3.教師填寫平時成績單、期末成績單時,對缺考、緩考、違紀、作弊、無考試資格的學生應予注明,對沒有成績的學生,應及時報教務處查明原因。

        第六章  教研活動

        第二十三條 教研活動是實施教學研究的載體之一。教學單位應根據學校的教學研究工作安排,組織教研室有重點地開展教研活動,推動教育教學研究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十四條  教研活動安排

        教研活動應以教研室為單位進行。原則上,每個月開展一次教研活動;每次教研活動均應有一個主題。

        第二十五條  教研活動內容

        應根據計劃開展教研活動,教研活動應有計劃、有記錄、有總結。教研活動內容包括:專業建設、課程改革、教學過程、實踐教學、成績考核等。教研活動內容應具體,研究目標應明確。

         

         

        課堂教學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課堂教學是學校教學活動的基本組成形式,課堂教學質量是保障學校整體教學質量以及實現教學目標的前提和基礎。因此,為了更好地規范和管理教師的課堂教學工作,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注重師德

        任課教師必須加強自身的道德修養和建設;要講師德,重垂范,為人師表,以教書育人為終身目標;要以高度的敬業精神、端正的教學態度、較高的學識修養和科學的教學方法來教育和感染學生;要以嚴肅認真、公正、平等的行為方式和原則管理學生;要以真誠的態度關心、愛護學生。

        第三條  教書育人

        教師必須注重講授內容的政治性、確保講授內容的嚴肅性,整個教學過程貫穿素質教育。不得在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散布違背黨和國家的基本方針政策、傳播民族分裂、封建迷信以及其他不健康、消極的思想言論;不得宣傳和從事推銷等營利活動、傳銷等非法活動。

        第四條  熟悉業務

        授課教師必須熟悉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了解所授課程在專業教學計劃中的地位和作用,熟悉課程教學大綱。

        第二章  備課

        第五條  編寫課程教學進度計劃表

        根據課程教學大綱研究所授課程的內容并恰當處理教材,選擇合適的教學方法。根據教學大綱規定的課時和教學內容編寫課程教學進度計劃表,并確保實際教學進度與課程教學進度計劃表的差異不得超過4課時

        第六條  撰寫教案。

        按照學校規定的要求和格式編寫課程教案(包含講義)。要求提前完成一個教學周的教案準備。教師每次上課必須準備新教案;要充分了解與本課程相關的最新科研成果、科技發展動態,不斷充實和更新教學內容。根據學科發展情況、教學要求的變化以及學生的實際水平,及時補充、修改教案,以保證教學內容的時效性和適用性。

        第七條  教具準備

        根據教學內容的需要,提前準備好教學所需的掛圖、模型、實物、多媒體課件以及教學設備等,使之處在教學準備狀態。

        第八條  學生指導

        對授課對象應有全面的了解。要指導授課班級的學生認真預習,做好心理準備。提前要求學生準備好學習用具,科學安排學習和休息時間。

        第三章  上課

        第九條  基本規范

        教師上課須攜帶教案及教材;講課要使用普通話,做到語言(語音)表達規范、準確;做到板書整齊,使用文字、符號、圖表應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條  教態

        教師上課要有認真的教學態度。要做到衣冠整潔,儀表端正,舉止大方,非特殊原因不坐著講課。授課期間要關閉通信工具。

        第十一條  按時上下課

        任課教師應提前到達教室,做好上課前的準備工作,按時上下課,不得隨意延長授課時間或者隨意改變課間休息時間,不得遲到和提前下課,上課期間不得做與教學無關的事情。

        第十二條  按時授課

        任課教師應堅守崗位,按課程表和課程教學進度計劃表上課,不得自行更改上課時間、地點和授課內容。因病、因事需要調課、停課或他人代課時,應按《調課、代課、停課》相關要求辦理。

        第十三條  教學節奏緊湊

        要組織好課堂教學的全過程。課堂教學的全過程要有高度的計劃性,講與練、演示與實驗、講述與板書等都要嚴密緊湊,有條不紊,一環扣一環,充分發揮每分鐘的效能。還要做到課型結構安排合理,課堂教學效率高,教學效果好。

        第十四條  過程考核

        教師要加強課堂管理,做好學生平時成績考核記錄。詳細記錄學生上課考勤、上課表現以及課堂發言、提交作業等從而確定學生的平時成績并作為確定學生考試資格的依據。取消考試資格前教師一定要多次與學生溝通,幫助學生爭取考試資格。

        第十五條  學生管理

        任課教師應維護好課堂教學秩序,對上課遲到、早退或曠課的學生要查明原因,及時教育與管理,必要時將情況反饋給輔導員(班主任)及學生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組織教學

        注意掌握學生的聽課動態,應要求學生在上課時停止一切與聽課無關的行為(如使用通信工具、吃東西、隨意說話、聽隨身聽、看其他書籍等);對于出現以上行為的學生必須堅決制止并批評教育,對于擾亂課堂教學秩序且屢教不改或情節嚴重的學生,可向輔導員(班主任)及學生管理部門反映情況。

        第十七條 調課、代課、停課

        1.由主講教師填寫《調、代、停課申請表》,寫明調、代、停課的原因、時間、課程名稱、上課班級、上課地點等。調課必須提出科學、合理可行的調課方案,原則上停課必須提出補課時間(一個月內完成補課),否則不予批準和備案。

        2.提供相關證明。因病調、代、停課出具醫療證明;因事調、代、停課出具會議通知書或相關證明材料;因系(部)調整主講教師涉及的調、代、停課,須出具由系(部)主任批準的主講教師調整申請。無證明材料的調停課一律不予批準。

        3.各系(部)應嚴格控制主講教師的調、代、停課次數。必須調、代、停課的主講教師應填寫《調、代、停課申請表》,由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簽字后,提前一天報教務處審批,若主講教師因故不能按時辦理調、代、停課手續,則可由其他人員代辦?!墩{、代、停課申請表》由系秘書管理,一式兩份系(部)和教務處各留存一份。

        4.調、代、停課申請批準后,《調、代、停課審批表》一式二份,一份由教務處備案,一份由系(部)留存,由主講教師或教學秘書送達學生所在系部。主講教師或學生所在系(部)應盡快通知上課學生,對無法通知到的學生應在上課時到上課教室當面通知。

        5.主講教師因特殊原因一門課程有10學時以上不能按課表按時上課 ,主講教師所在系(部)原則上應及時安排相應職稱的教師代課,并報教務處審批。

        6.主講教師每學期調課、代、停課節數累計超過15節及以上(因公除外)者,取消學期評優資格。病事假缺課3節以上,每節課扣0.3分,調課3節以上每節課扣0.1,未簽到3節以上每節課扣0.05分。

        7.主講教師因病、因事等原因而停上的課程,必須補足相應課時,以保證教學質量。補課完成后,應及時將所授課班級班長和學習委員簽名的《補課完成證明表》交至教務處。無《補課完成證明表》,將不計發該門課程的相應課時津貼?!堆a課完成證明表》由系秘書管理。

         

        第四章  習題、作業及討論課

        第十八條  教師應根據課程特點確定習題課,討論課和平時測驗的次數,并將其列入課程教學進度計劃表。

        第十九條  突出能力訓練

        習題課、討論課、平時測驗要根據授課內容和學生實際情況。精選題目,注重啟發學生獨立思考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二十條 課程考核

        授課過程中布置的作業或平時測驗的內容應能反映本課程的基本要求、適當,教師要預先試做,作業或測試應及時、認真進行批改,符合學科批改要求,并將作業或測試成績記入記分冊。

         

        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為保證教學工作在學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貫徹依法治校的原則,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減少和避免教學工作中各類事故的發生,并使事故一旦出現能及時得以嚴肅妥善地處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學事故是指任課教師、教學技術人員、教學管理人員、教學服務人員及各級管理部門、部門負責人在學校教學活動、教學管理及教學服務等各個環節中,因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違反教學工作管理規定,或因工作失誤及其它非不可抗拒原因,導致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教學進程和教學質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和事件。

        第三條 教學事故涵蓋教學環節(課堂教學、實踐教學、考試等)的教學事故、教學管理環節的教學事故和教學保障環節的教學事故,依據事故程度分為一般教學事故、嚴重教學事故和重大教學事故三類。

         

        第二章  教學環節中的教學事故

         

        第四條 凡在教學環節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屬一般教學事故

        1.無不可避免的原因,教師上課遲到、提前下課或上課期間擅自離開教室10分鐘以上;

        2.教師課前未認真備課,造成授課內容出現原則性錯誤;或因不認真組織教學,造成缺課學生多或課堂紀律混亂;

        3.教師未按規定程序辦理手續或未經批準,擅自停課、缺課一次,擅自調課、請人代課或變更教學時間、地點一次;

        4.教師未按教學計劃要求,舍棄重要內容或教學進度與授課計劃無故相差4學時以上;

        5.因教師沒有及時報出所用教材,使學生在開課二周內未得到教材;

        6.教師上課時使用通訊工具或通訊工具發出音響信號影響正常教學;

        7.教師上課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或拖鞋上課(特殊場合除外),或在課堂上吸煙、課前飲酒;

        8.教師未經教務處批準擅自占用教室,影響正常教學秩序;

        9.教師指導課程設計、畢業論文(設計)、畢業實習等,無計劃(指導書),或不按計劃要求進行,不認真指導、批改學生的設計(論文)等。

        10.經學校紀律工作委員會認定為一般教學事故的其它行為或事件。

        第五條 凡在教學環節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屬嚴重教學事故

        1.無不可避免的原因,教師上課遲到、提前下課或上課期間擅自離開教室20分鐘以上;

        2.教師未按規定程序辦理手續或未經批準,一學期內擅自停課、缺課兩次以上(含兩次);

        3.教師不按教學大綱進行教學,上課無授課計劃、無教案講稿;或備課內容不足,致使隨機性安排教學內容或停止授課超過10分鐘;

        4.教師未按規定程序辦理手續或未經批準,擅自調課、請人代課三次以上(含三次);

        5.教師或實驗員在實驗過程中不認真指導學生操作,擅自離開實驗室,造成實驗操作出現事故或實驗設備損壞或遺失(價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6.教師或實驗員在實驗教學中,因未掌握儀器設備的操作技術,或因粗心大意、操作不慎,嚴重違反操作規程,造成鋪張浪費和較大損失(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7.教師指導學生課程設計、畢業論文(設計)等,不按計劃到現場指導(每周指導時間不足4學時),在指導畢業實習期間,擅自離開實習地3天以上或從事其它與實習無關的工作而影響實習;

        8.體罰、侮辱、謾罵學生;

        9.默許、暗示、鼓勵學生罷課鬧事;

        10.經學校紀律工作委員會認定為嚴重教學事故的其它行為或事件。

        第六條 凡在教學環節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屬重大教學事故

        1.在教學中,教師公然宣揚違背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或其它不健康內容;

        2.教師或實驗員在實習、實驗過程中,由于教學組織不利或擅離職守,導致學生對實驗儀器及用具使用不當,造成儀器設備重大損失(價值在5000元以上);

        3.教師或實驗員對實驗、實習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在實驗、實習過程中出現人身傷害事故;

        4.教師曠教3學時以上。

        5.除上述情節之外,經學校紀律工作委員會認定為重大教學事故的行為或事件。

        第三章  考試環節中的教學事故

         

        第七條 凡在考試環節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屬一般教學事故

        1.監考教師在考試時遲到10分鐘以內;

        2.命題教師采用兩年內已使用過的相同試卷;

        3.考試結束后,不認真清點試卷,出現差錯,缺考卷數在1—3份;

        4.考試后教師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報送成績或漏報學生成績;

        5.經學校紀律工作委員會認定的其它一般教學事故。

        第八條 凡在考試環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屬嚴重教學事故

        1.監考教師遲到10分鐘以上;

        2.教師試題出錯,致使考試無法正常進行;

        3.教學未經教務處批準擅自更改考試時間、考試地點;

        4.監考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作弊或違反考試紀律的現象;對考場中出現的問題不如實報告和填寫監考報告單;

        5.考試結束后,監考教師或考務人員不認真清點試卷,出現差錯,缺考卷數在4份(含4份)以上;

        6.經學校紀律工作委員會認定的其它嚴重教學事故。

        第九條 凡在考試環節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屬重大教學事故

        1.教師或管理人員故意泄露考題造成重大影響;

        2.監考教師在考場上給學生以某種暗示甚至協助學生作弊;

        3.成績上報后,未經部門主管領導和教務處批準擅自改動學生成績;

        4.監考教師和考務人員在省級以上各類考試監考中違反考試規定;

        5.經學校紀律工作委員會認定的其它重大教學事故。

         

        第四章  教學管理環節中的教學事故

         

        第十條 凡在教學管理環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屬一般教學事故

        1.不能按規定時間開門耽誤上課或考試10分鐘以上;

        2.因排課、排考不當,造成教室使用沖突;

        3.審查不認真,漏發、錯發學籍證明或畢業證書;

        4.管理部門丟失在校生考試成績一個班以內;

        5.因排課表失誤造成無教師上課或無學生上課;

        6.關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動的教學調度通知內容不當造成執行混亂或上述通知未及時發放造成局部未予執行;

        7.安排校外人員監考;

        8.擅自同意非實驗室工作人員操作設備,造成不良影響;

        9.主管部門未能認真組織學生實習、畢業設計等實踐性環節,影響教學效果;

        10.教學管理人員不按規定期限保存教學資料,造成無法查閱;

        11.經學校紀律工作委員會認定的其它一般教學事故。

        第十一條 凡在教學管理環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屬嚴重教學事故

        1.教學管理部門丟失在校生考試成績一個班以上(含一個班);

        2.考卷印制人員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考卷出現錯誤,影響正??荚?;

        3.漏定、錯定教材,擅自訂購教材,使學生上課2周以上無教材或造成積壓;

        4.部門負責人不認真組織安排教學活動,對具體負責工作的部門交辦的教學相關工作拖延扯皮,不能按要求及時上報各種教學資料及教學文件,影響完成進度;

        5.管理部門丟失在校學生考卷;

        6.填報學校發出的報表出現差錯,或教學評價及統計資料弄虛作假,造成影響;

        7.未經教務處同意,擅自變更教學計劃;

        8.不按規章制度擅自動用、拆卸實驗設備、器材,造成遺失或損壞(價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9.教學儀器設備損壞,在已報修的情況下未及時進行修理,且未及時采取有效補救措施,影響正常教學活動或學習效果。

        10.經學校紀律工作委員會認定為嚴重教學事故的其它行為或事件。

        第十二條 凡在教學管理環節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屬重大教學事故

        1.教師和管理人員為嚴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開脫,使校紀校規不能執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2.主管領導對本單位所發生的重大教學事故故意隱瞞不報,造成嚴重后果;

        3.除上述情節之外,經學校紀律工作委員會認定為重大教學事故的行為或事件。

         

        第五章  教學事故的認定程序

         

        第十三條 學校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領導小組地點設在教務處;

        第十四條 教學事故一旦發生,有關人員(發現者、知情者、責任人等)應及時(3天內)向學校紀律工作委員會報告,有關人員與部門應及時采取措施,盡量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和影響。

        第十五條 學校紀律工作委員會負責對所報告的教學事故進行核查。事故記錄應明確責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門、集體代替;

        第十六條 學校紀律工作委員會與責任人所屬部門對教學事故做進一步核查,提出教學事故類型的認定和處理建議;

        第十七條 一般教學事故的處理由學校紀律工作委員會決定。對初步認定的嚴重以上的教學事故由學校紀律工作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并上報主管校長,開會決定嚴重教學事故的處理意見。重大教學事故的處理建議,提交學校黨政會議研究處理。

        第十八條 學校紀律工作委員會負責將處理意見通知事故責任人所在部門,由所在部門負責人通知到事故責任人。

         

        第六章  教學事故的處理

         

        第十九條 發生教學事故后,負主要責任者或直接責任者應主動、客觀地向所在部門或學校紀律工作委員會及校主管領導書面報告事故的原因,并做出書面檢查。領導對本部門事故故意隱瞞者或教學檢查人員對巡視過程中發現的事故拖延不報者,應列為責任人。

        第二十條 教學事故均記入個人檔案,凡出現教學事故者,不能參評本年度的先進。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作如下處理:

        1.對出現一般教學事故者,主要是批評教育,提高認識,并視事故輕重或涉及范圍,給予在本部門或校內通報批評;一學期累計出現三次一般教學事故,按嚴重教學事故處理;

        2.對出現嚴重教學事故者,在給予批評教育的同時,扣發下一個月的崗位津貼,學年考核不能評優,一年內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務,并視情節輕重和本人態度,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行政處分;

        3.對造成重大教學事故者,當年考核為不合格,兩年內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務,并視其情節輕重和本人態度,扣發三至五個月的崗位津貼,并給予記過及其以上行政處分;

        4.對于屢教不改、堅持錯誤、態度惡劣者,實行緩聘、解聘或調離教學崗位,直至開除公職。緩聘、解聘、調離教學崗位或開除公職事宜由學校黨委研究決定。

        5.違反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者,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6.對于出現一般教學事故三次、嚴重教學事故二次、重大教學事故一次的部門,取消其當年參評先進集體的資格。

        7.發生教學事故后,各部門要按上述規定及時上報和處理。凡故意隱匿不報或任意減輕對事故責任人處分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同時原處理意見作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遇有與國家或地方有關法律法規條款抵觸之處,執行國家或地方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日制??朴媱潈鹊慕虒W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教務處建立教學事故記錄檔案;

        第二十四條 教學事故認定處理表發至責任人,副本送交人事處,作為年終考核、工資調整、職務晉升以及聘任的有效依據。全校通報由人事處發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591日始執行

        附表:

        遼寧民族師范高等??茖W校教學事故認定處理表

         


        發生時間、地點


        責任人


          


        事故情況、級別及處理決定

         

            

         

         

         

         

         

          系(部)負責人簽字:                    教務處負責人簽字:

                                                     

        人事處意  

                               

                                   簽名:

                                              年          

         

         

         

         簽名:

                                              年          





         

         

         

        遼寧民族師范高等??茖W校教學檢查環節主要扣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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